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校制定的《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117号),结合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新增导师任职资格
第一条 研究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应不超过55周岁。
(三)在科学和(或)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达到学校及所属一级学科对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学术、科研工作基本要求。学校对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四)一般应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曾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博士生研究所需的各种科研条件,包括组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等。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可用于培养博士生所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第二条 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任职资格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应不超过55周岁。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及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对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报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研究院对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五)能正常开展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六)承担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七)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
第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兼职研究生导师按相应学科(专业类别)的院内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年龄条件除外)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具有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资格者,本人学科方向与本院骨干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且有意愿和精力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研究院可直接推荐至学校评选兼职研究生导师。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须与我校导师联合招收相应学位类别的研究生,以利于研究生培养管理。
(四)在工程研究院兼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须履行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在兼任期间,所指导的我院研究生取得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安徽工业大学。
第四条 校外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仅限于已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
(二)申请人应在所在单位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担任我校校外合作导师。
(三)校外合作导师可根据合作协议独立或与我院导师共同招收相应学位类别、层次的研究生。
(四)校外合作导师须履行我校导师的各项职责,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应符合我校有关规定;在合作成果归属方面,校外合作导师指导我院研究生时,应优先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且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满足研究生毕业成果要求;超出毕业要求的成果应由校外合作导师、院内合作导师、研究生三方提前约定好第一署名单位,但所有合作成果的署名单位中均必须包含安徽工业大学。
第五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一)应与我院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研究院骨干学科相关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专业学位行业导师须与院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研究院与行业导师协商解决。在合作成果归属方面,校外合作导师指导我院研究生时,应优先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且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满足研究生毕业成果要求;超出毕业要求的成果应由校外合作导师、院内合作导师、研究生三方提前约定好第一署名单位,但所有合作成果的署名单位中均必须包含安徽工业大学。
(五)博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六)硕士生的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二章 新增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第六条 新增导师遴选程序
(一)按学校通知时间启动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二)将本学科特色和学术水平的遴选标准及遴选办法在研究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申请人向研究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类别的简况表,并根据学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对导师遴选进行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
(四)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五)经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表决,方为有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导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近一年内学校新引进的人才,若在原单位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具有指导研究生经验者,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给予任职资格,如无研究生指导经验,需要拥有协助指导研究生不低于半年的经历后方可申请;若在原单位无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入职须满一年且拥有协助指导研究生不低于半年的经历后方可申请,评选研究生导师时的学术成果包括原单位成果及到校后的成果,科研经费要求可用校科研启动费替代;科研项目要求拥有不低于省部级的纵向课题1项。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博士学位授权点引进的领军人才;
(二)经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提名的受聘于我校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导师的校外知名专家;
(三)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鼓励招收海外(境外)博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校学位〔2016〕4号),招收到海外(境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仅限于招收海外(境外)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导师申请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因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学科专业进行调整,或因导师个人人事关系调动、科研领域转变、原有专业属挂靠情况等原因,导师可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三)转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原有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公布后生效,原专业的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同时自动取消。
(四)导师转专业申请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申请。
第十条 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审核程序
(一)为推动学术研究的融合创新、促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申请人在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专业有紧密联系或有很强的交叉融合意义,且社会对申请人所在专业和所跨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迫切需求;
申请人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申请人在拟跨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达到相应专业新增导师的遴选要求。
(二)跨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同意后,若拟跨专业与原专业属同一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若拟跨专业与原专业属不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在校内公布,公示期7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跨专业的导师任职资格。
(三)跨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原有专业和拟跨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审批原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跨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后公布。
(四)申请跨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专业。
第三章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原则及条件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一)根据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导师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要素。
(二)按照学校两级管理工作思路及有关文件,研究院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第十二条 导师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申请招生的导师在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应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和学校退休与延聘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招生年龄要求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后,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超出年龄的硕士生导师招生需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投票时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数量不低于总人数的2/3方为有效投票,获得票数不低于与会人数2/3后超龄导师方可招生;如研究生指标分配时硕士生导师距离正常退休不满一年,原则上不允许继续招收研究生,但延退及延聘的教师可在延退、延聘期间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继续招生,批准程序与超出年龄的硕士生导师申请招生相同。为保证超龄导师招收的研究生能得到全程指导,所有超龄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均须在院内有合作指导教师。
(二)博士生导师在当年招收的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后,一般应不超过62周岁;超出年龄的博士生导师招生需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投票时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数量不低于总人数的2/3方为有效投票,获得票数不低于与会人数2/3后超龄博士生导师方可招收博士研究生;如招收博士生时博士生导师距离正常退休不满一年,原则上不允许继续招收博士生,但延退及延聘的教师可在延退、延聘期间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继续招生,批准程序与超出年龄的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相同。为保证超龄博士生导师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能得到全程指导,所有超龄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院内有合作指导教师,合作指导教师也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导师、兼职研究生导师和行业导师年龄不限,研究院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导师的自身条件和主观意愿自行协商决定;
(四)国家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审议程序,取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符合本办法中的招生年龄基本条件。
(三)有明确研究方向,具有学术活力,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校内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最低标准详见附件2。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撤销任职资格等处理:
1.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
2.未尽指导把关责任,所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或论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具体认定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3.未按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包括不按规定承担、提供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因身体状况、长期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工作等情况;
4.学校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研究院根据本文件中的第十二、十三条进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二)研究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获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十五条 导师的招生专业应与其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的导师,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跨专业招生。
第十六条 导师若需跨专业招生,须向拟跨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审核通过且获得原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跨专业招生。
第四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导学关系
(一)研究院实施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对双向选择未能达成的导师和研究生,由研究院进行有关安排。
(二)导师与研究生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合作共赢的师生关系。当师生发生矛盾时,研究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三)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因工作调动、身心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应由研究院与导师和学生协商,将所指导学生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四)研究生或导师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更换导师的申请。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经研究生、原导师、拟任导师同意,提交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更换。培养单位每学期末将更换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导师团队
(一)研究院推行导师组制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组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其他导师组成员可由不同研究方向、研究专长的导师担任,以此促进论文质量的提高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二)无独立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新任导师,必须在首次招生前与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资深导师组建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三)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组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与行业导师组建导师组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导师组的组建应由主导师提出,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任期制管理
(一)除我校校内导师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均实行任期制管理。聘任起始时间按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规定执行。若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到期,则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二)校内导师若已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再担任我院导师。对于确因学科需要,拟继续担任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应由本人申请转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经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通过后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方式管理。
(三)若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及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学校可以解除和导师的聘任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117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
工程研究院
2021.12.24